看護工
申請資格
資格一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 | 照護需求 |
未滿80歲 | 有全日照護需要 |
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 |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
85歲以上 | 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
資格二
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資格三
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資格四
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代碼 | 項 目 說 明 | 等 級 | |||
03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
06 | 能障礙 | 重度 | |||
09 | 植物人 | 重度 | |||
10 | 失智症 | 輕度 | |||
11 | 自閉症 | 重度 | |||
16 |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
16 |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
16 |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
12 | 精神病 | 重度 | |||
05 | 肢體障礙(不限病症) | 重度 | |||
15 | 罕見疾病(不限病症) | 重度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
07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
13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配 偶 | 先 生 / 妻 子 |
直系血親 | 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 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
一親等內姻親 | 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繼父母、繼子女配偶 |
祖父母與孫女婿二等姻親 | 祖父母與孫子女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配偶 |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申 請 對 象 | 應 備 文 件 |
被看護者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依實際申請條件不同 檢附證明文件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含健康功能附表與巴氏量表) |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 |
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類別 | |
申請人(雇主) |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印章 3.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雇主及被看護者須符合規定親屬關係,且雇主身分證地址須與戶口名簿/謄本地址相同) |
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講習對象 | 1.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之「本國雇主」。 2. 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 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配偶。 (2)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4)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5)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例如:在臺完全無親屬的被看護者同時為雇主,委託鄰友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移 工聘僱管理事項)。 前開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
講習方式 | 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建置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
完訓憑證 | 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
費用說明
雇主負擔
項 目 | 金 額 |
薪資 | $20,000 元 |
就業安定費 | $2,000 元 |
健保費 | $1,384 元 |
職災費 | $54 元 |
加班費 | $2,668-3,335 元 |
合計約 | $26,106~26,773 元 |